注册分公司所需的材料,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

注册分公司需要出具以下材料:
1、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2、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3、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
4、法律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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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分公司需要的材料有:
1、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法律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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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分公司需要的材料有:
1、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法律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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