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财务离职之前因为个人工作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提出仲裁吗?

在劳动仲裁活动已经开始尚未作出终局裁判之前,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因本人的原因而未参加仲裁的,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参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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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一年内如果因为离职前的工作原因而产生了劳动争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追究劳动争议中的工作责任。其主要是指在离职前存在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的,可以追究其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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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能申请劳动仲裁: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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