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一下小区违建房屋拆除有补偿吗


一、违建房拆除是否有补偿
1、违建房拆除没有补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被拆迁人无权主张拆迁补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直接强制拆除并不需要给付赔偿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违建房屋拆除流程有哪些
违建房屋拆除流程有以下:
1、政府执法机关发现违法事实,或者接到群众举报、投诉的违法事实后,应当作出立案决定,并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
2、将违法事实告知违法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举行听证;
3、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需要拆除其违章建筑后,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建筑合法,或者其建筑通过补办手续可以转换为合法建筑,行政机关不得责令其拆除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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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建房屋一般没有补偿,是否有补偿根据是否超过批准期限而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根据情况可以并处罚款;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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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建房屋没有补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被拆迁人无权主张拆迁补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直接强制拆除并不需要给付赔偿金。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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